散戶投資者收到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要繳納紅利稅,但如果個人所得稅并未達到起征點,本欄建議紅利稅可由投資者主動提出并入個人所得稅計稅,以降低投資者的稅負。按照我國稅法的規定
散戶投資者收到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要繳納紅利稅,但如果個人所得稅并未達到起征點,本欄建議紅利稅可由投資者主動提出并入個人所得稅計稅,以降低投資者的稅負。
按照我國稅法的規定,企業收到的上市公司分紅不需要繳納紅利稅,而是跟著企業所得稅一起完稅。如果企業在其他業務有虧損,那么這個紅利稅就可以不用交。然而個人投資者如果收到了分紅,在賣出股票的時候就要完稅。但如果投資者的工薪收入很低,并未達到起征點,那么他的免稅額度就會浪費掉,即他一邊要支付紅利稅,一邊還要浪費掉免稅額,這對于該投資者把財產性收入作為改善生活的資金來源非常不利。
實際上,部分國際市場上設定了一些鼓勵投資者長期持股的優惠政策,例如很有名的401K條款,就是鼓勵投資者每月拿出一部分錢投資于股市,然后等到退休后支取,這部分買股票的錢是可以稅前支付的,即這部分收入不需要支付個人所得稅。
同樣的,國際成熟股市的股票收入也是并入個人所得稅一同計算的,其中包括股息紅利的收入,也包括股票買賣的價差收入,如果投資者持股時間較短,那么價差收入就會被征收很高的個人所得稅,但如果持股時間很長,這個稅就會很低,這一點也鼓勵了投資者進行長期價值投資,抑制了短線的投機炒作。
所以本欄認為,我國的股票稅收制度也應該向鼓勵投資者長期持股傾斜,鼓勵投資者收取上市公司股息和紅利,其中稅收傾斜很有必要。
假如說一個人的工薪收入達不到繳稅起征點,那么他就有一定的動力去長期持有工商銀行這類的穩定分紅股票,因為投資者可以比較準確的預估工商銀行每年能有多少現金分紅,他可以根據自己的工資水平、稅前抵扣項,測算出自己買入多少工商銀行股票可以實現稅收利益最大化,如果投資者資金量較少,他可以測算出能夠在不交所得稅的前提下最多能夠持有多少工商銀行股票。如果他的資金量較大,他也可以測算出,自己持有多少股票能夠做到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金額小于紅利稅的金額。
對于更為成熟股市的投資者來說,個人所得稅并非只是被動的看需要交多少然后就交多少,而是要在一年中對自己的收入構成進行規劃,看看如何投資才能用最少的稅負來達到最合適的收入,而這一點恰恰是國內投資者無法做到的。
因此,本欄建議允許讓個人投資者把紅利稅并入個人所得稅一起完稅,這樣將能鼓勵很多人長期持有藍籌股,這對于A股的長期價值投資很有好處,也很有必要。所謂的財產性收入,不應是短線炒作的投機收入,而應該是這種長期持股后分享上市公司經營成果的股息和紅利,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就應該從稅收優惠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