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是關系到受害人的權益***得到正確解決的途徑,訴訟時效的長短是決定受害人的***能否快速解決,時效越長取證就越麻煩,而且也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等資源。那么,新民法總則訴訟時效計算是怎樣規定的?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訴訟時效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二、最新《民法總則》關于訴訟時效的新增內容
(1)、將現行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一般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為三年,以適應社會生活中新的情況不斷出現,交易方式與類型不斷創新,權利義務關系更趨復雜的現實情況與司法實踐,有利于建設誠信社會,更好地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
(2)、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訴訟時效的特殊起算點,給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尋求法律救濟的機會,保護未成年人利益。
三、《民法總則》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
靠前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靠前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靠前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靠前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靠前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靠前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靠前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靠前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靠前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靠前百九十七條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靠前百九十八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靠前百九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因此,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訴訟時效有明確的時長,但也會考慮到不同案件的特殊性,予以申請延長訴訟時效的機會。在訴訟時效內,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權利,會在很大程度上減少自己的維權成本,也能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
綜上所述,民法總則里油明確規定訴訟時效的時長,也可以申請延長訴訟時效。具體案件實際所需要訴訟時長不同,要客觀分析,但是訴訟時長關系著維權人的人力、經濟成本。以上就是小編對“新民法總則訴訟時效計算是怎樣規定的?“問題的回答,大家看過之后會有一個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