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在發生刑事案件的時候都會由當地的公安機關立案進行偵查,這就是法律上規定的刑事偵查,當然也有一些案件是由人民檢察院來進行偵查的。那么從法律角度來講,什么是刑事偵查呢?小編將在下文中告訴你。
一、什么是刑事偵查
刑事偵查指研究犯罪和抓捕罪犯的各種方法的總和。刑事偵查員力求查明罪犯使用的方法、犯罪的動機和罪犯本人的身份,以及查明被害人的身份,同時還可能要尋找和詢問證人。然而,職業偵查員主要注意的是職業罪犯。
在查找沒有留下指紋或其他確鑿證據的罪犯時,往往可以通過分析其慣用的手法取得進展;職業罪犯似乎慣于使用某種伎倆(例如破門而入)以尋求某種類型的贓物,并留下某種標記。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偵查被視為相當重要的訴訟階段。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1)項規定:“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偵查與***、審判緊密聯結。對公訴案件而言,偵查是提起公訴和審判的基礎和前提,偵查任務完成的程度極大地影響著公訴和審判的質量。在司法實踐中,偵查結論為審判機關所認同的可能性很大。
在我國,偵查行為既包括偵查人員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活動,又包括為防止現行犯、犯罪嫌疑人繼續犯罪、逃跑、毀滅證據或自***等而采取的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偵查行為的體系,應當包含以下內容:詢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鑒定、通緝、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
二、刑事偵查終結后如何處理
偵查終結是指偵查機關通過偵查,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應否對其追究刑事責任而決定結束偵查,依法對案件做出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的一項訴訟活動。
偵查終結后,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且符合、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監視居祝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126條、第127條規定的條件,需要延長嫌疑人偵查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人民檢察院不能在法定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的,應當依法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作出提起公訴、不或撤銷案件的決定。
對于什么是刑事偵查,小編已經在上文中為大家解釋的很清楚了。一般刑事偵查都會采取各種的偵查措施,然后收集與案件相關的證據。而刑事偵查也有一定的期限,偵查終結后就要根據偵查的結果做出相應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