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外就醫的條件和程序是怎樣的?
可以保外就醫的情形有:
1、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2、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等。
保外就醫的程序為:
1、到省級人民***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
2、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征得犯人家屬和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取保人和被保人應當在《罪犯保外就醫取保書》上簽名或蓋章;
3、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看守所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連同《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有關病殘鑒定和當地公安機關意見,報審批機關批準;同時將上述副本送給擔負檢察任務的派出機構。
4、罪犯保外出所時,應寫出罪犯出所鑒定意見,發給《罪犯保外就醫證明書》,并對罪犯進行遵紀守法和接受公安機關監督的教育,同時,應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保外就醫罪犯出所鑒定表》、人民法院判決書復印件或者抄件,及時送達罪犯家屬所在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二、保外就醫的決定機關怎么確定?
(一)在交付執行前,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在監獄服刑的,由監獄審查同意后提請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批準;
(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審查同意后提請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三、保外就醫期間收監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發現不符合保外就醫執行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三)保外就醫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
構成刑事犯罪的,絕大多數的情況下犯罪分子是不能**保外就醫的,保外就醫必須是病情已經嚴重到一定的程度,而不是只要有病就一定可以保外就醫。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在保外就醫期間,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也是受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