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注冊資本認繳期限是多久?
根據現行公司法可以得知并沒有特別規定認繳期限。最新修訂的公司法取消了注冊資本門檻和驗資報告的規定,而是規定公司設立或者變更的時候,由章程約定出資期限即可。這就是說,股東可以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去約定出資期限。股東之間約定即可,但是應該符合實際生活狀況和邏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總結為如下幾點:
靠前注冊資本認繳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
第二注冊資本認繳期限并不是越長越好。
第三若規定的認繳期限內未能足額出資,應承擔相應責任。
綜上,目前我國公司的注冊資金以及認繳時間均可以由公司股東自行約定,但公司股東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約定,以免影響公司業務的開展。若有股東未能在約定期限足額出資,除了應向公司足額繳納,還應向其他履行義務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二、 公司注冊資金認繳的好處
1、減少***項目審批,最大限度地縮小審批、核準、備案范圍,切實落實企業和個人***自主權。對確需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要簡化程序、限時辦結。同時,為避免重復***和無序競爭,強調要加強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發揮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的約束和引導作用。
2、減少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事項,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各類機構及其活動的認定等非許可審批。
3、減少資質資格許可,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規定需要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水平評價的,改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具體認定。
4、減少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性基金項目,降低收費標準,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管理制度。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出資方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出資義務】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目前我國的公司注冊制度是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的制度,企業法人在申請注冊公司時,應當根據自身的實際承受能力和資金使用情況來決定注冊資本的多少,涉及到注冊資本的大小和認繳情況應當由公司的股東之間召開大會來進行協商決定,如果制度的標準不合理,導致無法實繳的則需要進行一定的處罰。有本站,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