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售賣過期食品的處罰標準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一)食品經營超過保質期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生產、銷售的食品以及用于非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二)違法銷售的食品價值不足1萬元的,處以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貨物價值超過一萬元的,處貨物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四)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五)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生產者或者銷售商賠償十倍的價格。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食品和非法生產工具,設備,原材料等項目;非法生產經營食品的價值不足1萬元,罰款2000元至5萬元;貨物價值超過1萬元,貨物價值五倍以上十倍;如果情節嚴重,許可證被撤銷:
(一)利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中加入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以再生食品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二)生產、銷售食品,其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物、獸藥殘留物、重金屬、污染物和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
(三)為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生產銷售主食和輔食;
(四)腐敗,油脂酸敗,污穢,污穢,異物,異物,摻假或感官特征腐敗的食品;
(五)經營死因不明的禽、畜、動物、水生動物的肉制品,或者生產、銷售死因不明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動物、水生動物的肉制品;
(六)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關檢疫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的肉制品;
(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為了防止疾病等特殊需要而禁止生產和經營的食品;
(九)未經安全性評價,使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新品種;
(十)食品生產經營者在主管部門責令收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后,拒絕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