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是否能夠公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條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行政許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不特定的一般人依法負有不作為義務的事項,在特定條件下,對特定對象解除禁令,允許他作為的行政活動。
二、行政許可行為的特征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
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
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
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
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于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
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按照規定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是能夠公開的,這個在國家法律上是有相關的規定的,對于行政許可行為是具有一定的特征的,是一種外部的行政行為,希望大家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