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申請行政復議。
(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比如,要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可以找縣***,也可以找上一級公安部門。
(三)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四)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如果是行政機關和被拆遷的行政相對人之間產生的拆遷***,此時不僅僅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來處理,還可以由行政相對人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要注意法定的復議期限和***期限,***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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