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次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約怎么賠償?
勞動者入職后,用人單位一般要與勞動者簽訂一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期滿后就存在是終止用工,還是續簽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不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愿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則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的,用人單位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進行補償。勞動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單位提出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進行補償。如果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屬于違法終止,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
二、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公司必須賠償?
1、如果用人單位不愿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種情況不再考慮合同條件,只要是單位不愿意續簽的,就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勞動者不愿意簽訂的,則用人單位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即使是勞動者不愿意續簽的,則用人單位還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4、如果用人單位維持原來的勞動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的,要求提高原來的勞動條件的,則這種情況下導致不能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對于勞動合同到期后,要不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即考慮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意愿,也考慮勞動合同的條件,并且嚴格區分上述四種情況來決定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到期后,雙方會協商是否續簽,對于已經續簽過的合同,再次到期公司不續簽,需要對員工經濟補償,按照其入職公司的年頭計算,工作十年就支付十個月工資。如果公司推卸賠償責任,員工可以帶上勞動合同去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