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近因原則?近因原則,是指保險人只有在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為承保范圍內的保險事故時才承擔保險責任,對承保范圍外的原因引起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的損失直接的因果關系,從而確定保險賠償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是保險當事人處理保險案件,或法庭審理有關保險賠償的訴訟案,在調查事件發生的起因和確定事件責任的歸屬時所遵循的原則。近因是指在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時間上或空間上最接近的原因。按照近因原則,當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事故是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時,保險人應負賠償(給付)責任。長期以來,它是保險實務中處理賠案是所遵循的重要原則之一。
保險關系上的近因并非是指在時間上或空間上與損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導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近因原則是指危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結果的形成,須有直接的后果關系,保險人才對發生的損失補償責任。
近因原則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含義為只有在導致保險事故的近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時,保險人才應承擔保險責任。也就是說,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應限于以承保風險為近因造成的損失。
中國現行保險法雖未直接規定近因原則,但在司法實踐中,近因原則已成為判斷保險人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的一個重要標準。對于單一原因造成的損失,單一原因即為近因;對于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失,持續地起決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為近因。如果該近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保險人就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法》上的近因原則的含義為“保險人對于承保范圍的保險事故作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而對于承保范圍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按照該原則,承擔保險責任并不取決于時間上的接近,而是取決于導致保險損失的保險事故是否在承保范圍內,如果存在多個原因導致保險損失,其中所起決定性、最有效的,以及不可避免會產生保險事故作用的原因是近因。
由于導致保險損失的原因可能會有多個,而對每一原因都投保于投保人經濟上不利益且無此必要,因此,近因原則作為認定保險事故與保險損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重要原則,對認定保險人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中國《保險法》、《海商法》只是在相關條文中體現了近因原則的精神而無明文規定,中國司法實務界也注意到這一問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十九條規定了“(近因)人民法院對保險人提出的其賠償責任限于以承保風險為近因造成損失的主張應當支持。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損失起決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溫馨提示:銀保監會人身險部下發《關于加強規范管理促進人身保險公司年度業務平穩發展的通知》。